日常咨询中,经常有人问:
“我已经做了伤情鉴定,还需要做伤残鉴定吗?”
或者:
“医院说我骨折了,到底应该做伤情鉴定还是伤残鉴定?”
先说结论: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种不同的司法鉴定事项,不能相互替代。
公众通常所说的“伤情鉴定”,规范名称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公众通常所说的“伤残鉴定”,规范名称是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前者主要回答:
受伤造成的损伤本身有多严重?
后者主要回答:
治疗以后留下了多大程度的残疾后果?
因此,两者在鉴定目的、评价对象、等级划分、鉴定标准和鉴定时机上都有明显区别。
一、什么是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的规范名称是: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现行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简单理解:
伤情鉴定主要评价“这次受伤本身达到什么程度”。
例如身体受到外力作用以后造成:
- 骨折;
- 创口;
- 颅脑损伤;
- 眼、耳等器官损伤;
- 神经损伤;
- 脏器损伤;
需要从法医学角度判断损伤程度时,就可能涉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包括:
- 重伤一级;
- 重伤二级;
- 轻伤一级;
- 轻伤二级;
- 轻微伤。
需要注意:
司法鉴定机构只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是否构成犯罪、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
公众所说的“伤残鉴定”,在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范围中的规范名称为: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2】
目前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简单理解:
伤残鉴定主要评价损伤经过治疗以后,是否仍然遗留组织器官缺损、功能障碍以及残疾程度。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一级至十级
其中一级最重,十级相对较轻。
三、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可以用一句话理解:
伤情鉴定主要看“受伤有多重”,伤残鉴定主要看“治疗后留下的残疾后果有多重”。
为了更直观,可以这样比较:
| 比较项目 | 伤情鉴定 | 伤残鉴定 |
|---|---|---|
| 规范名称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
| 云南利民许可项目 | 【0201】 | 【0202】 |
| 主要评价对象 | 损伤本身及相关后果 | 治疗后的残疾后果 |
| 常见等级 | 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 一级至十级 |
| 主要标准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 鉴定重点 | 损伤严重程度 | 组织器官缺损及功能障碍程度 |
| 鉴定时间 | 根据损伤性质确定,部分伤后即可,部分需观察恢复情况 | 一般在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
两者虽然都属于法医临床鉴定,但解决的是不同的专业问题。
四、两种鉴定的时间一样吗?
不一样。
这是公众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
1. 伤情鉴定的时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鉴定时机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如果主要依据的是原发性损伤,伤后即可进行鉴定;如果主要依据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则应在伤情稳定后鉴定。
如果主要依据:
- 容貌损害;
- 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原则上应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出具意见,但可能需要复检或者补充鉴定。疑难、复杂损伤,则应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鉴定。
所以:
伤情鉴定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等伤完全治好以后才做。
具体时间取决于采用什么损伤作为鉴定依据。
2. 伤残鉴定的时间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因为伤残鉴定要评价的是最终或者相对稳定的损伤后果。
例如关节活动受限、神经功能障碍等,如果仍处于明显恢复阶段,过早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就可能无法客观反映最终功能状态。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我们上一篇已经专门进行了说明:
发布时把上面这句话链接到你刚发布的上一篇文章。
这是我们网站第一个正式的文章内部链接。
五、做过伤情鉴定,还能不能做伤残鉴定?
可以存在先后分别进行两种鉴定的情况。
因为两种鉴定解决的是不同问题。
例如:
某人因外力造成骨折。
案件前期为了判断损伤严重程度,可能需要进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经过治疗以后,如果仍遗留明显的肢体功能障碍,又可能根据案件需要进行: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所以:
做过伤情鉴定,并不意味着以后一定不能做伤残鉴定。
同样,已经达到某种伤情等级,也不能直接推定一定构成某一级伤残。
二者不能简单换算。
六、轻伤是不是就一定构成十级伤残?
不是。
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误区。
轻伤、重伤等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概念。
一级至十级伤残属于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中的概念。
评价体系不同,不能理解为:
轻伤 = 十级伤残
也不能理解为:
重伤 = 一定达到某个伤残等级
一个损伤可能在损伤程度鉴定中达到某一等级,但经过良好治疗后没有遗留达到伤残标准的功能障碍;也可能由于损伤部位、治疗后果等因素,最终遗留符合致残等级标准的后果。
因此,两种鉴定必须分别依据各自的标准进行判断。
七、骨折应该做伤情鉴定还是伤残鉴定?
要看你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如果需要判断:
“骨折造成的损伤本身属于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
可能涉及的是: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如果需要判断:
“骨折治疗后遗留的功能障碍是否构成残疾等级?”
可能涉及: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例如同样都是骨折,不同部位、不同损伤程度、不同治疗结果以及最终功能恢复情况都可能不同。
所以不能仅凭:
“有骨折”
就直接判断伤情等级或者伤残等级。
八、伤情鉴定一般用于哪些情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见于需要对人体损伤严重程度进行专业判断的案件。
例如:
- 人身伤害案件;
- 打架斗殴等案件;
- 其他依法需要判断人体损伤程度的案件。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规定,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具体案件是否需要鉴定、由谁委托以及如何使用鉴定意见,应根据案件性质和有权机关要求确定。
九、伤残鉴定一般用于哪些情况?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主要用于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后果,需要确定致残程度等级的情形。
例如实践中常见的: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 一般人身侵权;
- 其他需要评定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案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可能成为后续损害赔偿处理中需要考虑的重要专业依据之一,但司法鉴定机构并不负责确定最终法律责任或者赔偿金额。
十、两种鉴定一般需要哪些材料?
不同案件、鉴定事项和委托方式的材料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可能涉及:
身份证明
例如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材料
按照案件性质和委托主体准备相应委托手续。
医疗材料
例如:
- 门诊病历;
- 急诊记录;
- 入院记录;
- 出院记录;
- 手术记录;
- 检查报告;
- 复诊资料。
医学影像资料
例如:
- X光;
- CT;
- MRI;
- 相关影像检查资料。
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应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鉴定事项进行审核。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十一、怎么判断自己需要做哪一种鉴定?
如果自己不清楚,可以先想清楚:
现在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如果需要回答:
“受伤程度有多严重?”
通常首先考虑的是: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如果需要回答:
“治疗后有没有留下残疾?属于什么等级?”
通常考虑: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但具体是否需要鉴定、采用什么鉴定事项以及是否达到鉴定时机,仍需要结合案件性质、委托要求和现有材料判断。
因此,办理前可以先把:
- 受伤经过;
- 医疗情况;
- 现有病历;
- 案件目前所处阶段;
向工作人员说明,再确定下一步办理方向。
十二、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相关业务
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法医临床鉴定业务中包括:
【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即公众通常所称的:
伤情鉴定
以及:
【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即公众通常所称的:
伤残等级鉴定
中心现设有:
曲靖中心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496号(阳光花园金麒麟苑)
宣威工作站
云南省宣威市龙堡路鑫御华都(人民检察院对面)
曲靖便民服务点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西路358号(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
业务咨询:
15368431933
18788456332
19014814338
微信与手机号同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
14:00—17:30
十三、常见问题
Q1: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可以一起做吗?
两者属于不同鉴定事项,是否可以同时委托,需要结合案件需要、鉴定时机和现有材料确定。
特别是伤残鉴定通常要求损伤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而某些伤情鉴定可以在损伤早期进行,因此两者的时间条件可能并不一致。
Q2:医院诊断“骨折”,是不是就是轻伤?
不是。
医院诊断属于临床医学诊断,人体损伤程度属于法医学专业评价,需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结合具体损伤情况进行鉴定。
Q3:伤残等级是不是医院可以直接确定?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属于法医学鉴定事项,需要依据相应标准和鉴定程序进行。
医院的疾病诊断、治疗记录和检查资料,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医学材料,但不能简单等同于司法鉴定意见。
Q4:轻微伤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伤残?
不能简单这样判断。
损伤程度与残疾程度是两套不同的评价体系,是否构成致残等级,应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单独进行专业判断。
参考依据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则、等级划分和鉴定时机等内容。司法部官网确认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原则、等级划分和鉴定时机,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对司法鉴定委托、鉴定材料、受理、实施及鉴定意见等程序作出规定。
本文更新时间: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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