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伤者出院后经常还会面临一个现实问题:
以后还需要取内固定、继续康复或者再次治疗,这些后续治疗怎么办?后续治疗费能不能提前鉴定?
先说结论:
在云南,目前应当区分“后续治疗费用评估”和“后续诊疗项目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对必要、合理的后续诊疗项目进行鉴定,但不能把价格、价值或者具体医疗费用评估作为司法鉴定事项开展。
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明确将“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列入法医临床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云南省相关司法行政管理要求则明确,自2023年1月5日起,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开展涉及价格、价值和费用的鉴定或评估。
因此,“能不能鉴定以后要花多少钱”和“以后还需要做哪些治疗”,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一、什么是后续诊疗项目鉴定?
后续诊疗项目鉴定属于:
【0203】赔偿相关鉴定
司法部现行执业分类规定,赔偿相关鉴定包括:
- 医疗终结时间鉴定;
-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
- 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鉴定;
- 后续诊疗项目鉴定;
- 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鉴定。
司法部发布的 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进一步明确,后续诊疗项目是指原始损害病情稳定或者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为降低遗留功能障碍而仍然需要的后期治疗、康复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常见情形包括二次手术、继续用药、康复治疗以及残疾辅助器具等。
简单理解:
后续诊疗项目鉴定主要回答“以后还需不需要继续治疗、需要做什么治疗”,而不是简单回答“以后要花多少钱”。
二、云南现在还能做“后续治疗费鉴定”吗?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云南省司法厅相关管理要求明确,从2023年1月5日起,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开展涉及价格、价值和费用的鉴定或评估,其中包括法医类赔偿相关鉴定中的医疗费用评估。云南政府公开案例也再次说明了这一规则。
所以,在云南目前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
可以依法开展后续诊疗项目鉴定,但不应把“后续治疗费具体金额评估”作为司法鉴定事项。
例如,可以鉴定:
是否还需要取出内固定物;
但不能简单把鉴定事项写成:
“以后取内固定需要多少钱”。
费用问题可以结合医疗机构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处理。
三、哪些情况可能涉及后续诊疗项目鉴定?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包括:
1. 骨折内固定后需要再次手术
例如钢板、螺钉等内固定物是否需要取出,应结合:
- 损伤部位;
- 内固定方式;
- 骨折愈合情况;
- 年龄;
- 临床治疗需要;
进行具体判断。
并不是所有内固定物都当然需要取出,也不能简单理解为“体内有钢板就一定有后续治疗”。
2. 仍需要康复治疗
部分关节损伤、神经损伤或者其他功能障碍,在急性治疗结束后仍可能需要:
- 康复训练;
- 物理治疗;
- 作业治疗;
- 其他医学康复措施。
是否属于本次损伤所必需的后续诊疗项目,需要结合病情和恢复情况综合评定。
3. 仍需继续用药或治疗
部分损伤在伤情稳定后仍可能需要继续药物治疗或者其他医疗措施。
鉴定时需要判断:
是否与本次损伤存在关联,以及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 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某些严重损伤可能涉及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助器具。
《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将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列入后续诊疗项目的评定范围。
四、是不是医生写了“建议后续治疗”就一定可以鉴定?
不一定。
医疗机构的诊疗意见是重要鉴定材料,但司法鉴定人仍需要结合完整病历、影像资料、治疗经过和当前检查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强调,后续诊疗项目应针对本次损伤或者事故造成的后果,需要排除既往损伤、疾病等其他因素;同时应当实行个体化评定,不能机械套用。
因此,鉴定关注的并不只是:
“医生有没有写一句建议”。
还需要判断:
这个诊疗项目是不是由本次损伤导致、是不是仍然必要、是不是合理。
五、什么时候适合做后续诊疗项目鉴定?
后续诊疗项目的判断通常需要建立在伤情已经比较明确的基础上。
如果仍处于急性治疗阶段,病情尚未稳定,后续治疗方案还可能发生明显变化,此时可能难以准确判断。
SF/Z JD0103008—2015所称的后续诊疗项目,本身就是针对原始损害病情稳定或者原始治疗结束后仍然需要的后期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等项目。
所以是否达到鉴定时机,需要结合:
- 当前治疗阶段;
- 病情是否稳定;
- 后续治疗方案是否已经能够明确;
- 现有医学资料是否充分;
综合判断。
六、后续诊疗项目鉴定等于伤残鉴定吗?
不是。
伤残等级鉴定主要解决:
是否遗留残疾,以及达到什么残疾等级。
后续诊疗项目鉴定主要解决:
现有治疗结束或者病情稳定以后,是否仍然需要必要、合理的后续诊疗。
两者属于不同鉴定事项。
一个人可能:
已经构成伤残,同时仍需要后续治疗;
也可能:
不构成伤残,但仍然存在必要的后续诊疗项目。
因此,不能简单认为:
“评了伤残以后就不能再有后续治疗”,
或者:
“只有构成伤残才能做后续诊疗项目鉴定”。
七、后续诊疗项目和“三期鉴定”有什么区别?
两者都属于【0203】赔偿相关鉴定,但解决的问题不同。
三期鉴定主要评定: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后续诊疗项目鉴定主要评定:
损伤治疗后还需要哪些必要、合理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或者辅助器具等项目。
关于三期鉴定,可以查看:
八、后续治疗费最终怎么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能否对费用金额进行评估,与法院是否能够支持后续治疗费,是两个不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因此,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已经能够证明属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
可以结合医疗证明、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据依法主张。
目前无法确定具体费用
可以在实际发生以后,再凭相应医疗票据、病历等证据依法主张。
云南政府公开案例也提出,在目前不得开展医疗费用评估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后续诊疗项目”,再结合医疗机构费用证明或者实际支出凭证处理费用问题。
九、后续诊疗项目鉴定一般需要哪些材料?
具体以实际委托和材料审核为准,一般可能涉及:
- 委托材料;
- 被鉴定人身份证明;
- 门诊病历;
- 住院病历;
- 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
- 手术记录;
- 诊断证明;
- 复诊资料;
- 康复治疗资料;
- X线、CT、MRI等医学影像资料;
- 医疗机构关于下一步治疗计划的相关材料;
- 与本次损伤有关的其他材料。
司法部要求,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会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再判断是否能够受理和开展鉴定。
十、只有医院写了“二次手术约需多少钱”,还需要鉴定吗?
是否需要司法鉴定,取决于案件中究竟存在什么争议。
如果双方对于:
是否需要二次手术;
存在争议,那么可能涉及后续诊疗项目鉴定。
如果双方对治疗项目没有异议,只是需要证明具体费用,则应结合医疗机构证明、实际医疗收费以及案件证据处理,而不是简单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作价格评估。
常见问题
后续诊疗项目鉴定就是后续治疗费鉴定吗?
不是。
后续诊疗项目鉴定主要确定损伤后是否仍需要必要、合理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或者辅助器具等项目。
骨折有内固定就一定可以鉴定取内固定吗?
不一定。
是否需要取出内固定,需要结合损伤部位、骨折愈合情况、内固定材料、年龄及临床治疗需要等综合判断。
已经做过伤残鉴定,还可以做后续诊疗项目鉴定吗?
可以存在这种情况。
伤残等级鉴定和后续诊疗项目鉴定属于不同鉴定事项,应根据案件需要、鉴定时机和材料情况分别判断。
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法院就一定不支持吗?
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不能确定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再依法主张。
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相关业务
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法医临床鉴定业务包括:
按照司法部现行执业分类,赔偿相关鉴定中包括:
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
具体是否能够受理,应根据委托事项、鉴定时机和送检材料审核结果确定。
参考依据
- 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明确【0203】赔偿相关鉴定包括后续诊疗项目鉴定。 - 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
规定后续诊疗项目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适用于后续诊疗项目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处理作出规定。
本文更新时间:2026年9月

